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t;”>执行裁定书
(2018)宁040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虎维X,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2日,高中文化,宁夏彭阳县人,农民,住宁夏彭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银X,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2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虎维X与被执行人张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宁0402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虎维X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金龙审判员王艳秀审判员蔡非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