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5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吴汝X,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陈明X,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关于吴汝X与陈明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汝X就陈明X未履行支付4860元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明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粤X和粤X车辆两辆,本院依照本案相应的执行标的额查封了车牌号为粤X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18年6月8日至2020年6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同意不查封另一台车。除上述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后确认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4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明X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115执1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郑伟军
审判员 卓剑锋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美棋
书记员 李德胜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