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7执7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航物资供应站,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市场园E9-5009-5011,注册号340207600020426。
经营者:金X,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泉,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明X,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明X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8435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柏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