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马丽X,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秦国X,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陈X,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11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本金3700000元,利息888400元,案件受理费21754元,执行费13681元,合计4653835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7年3月17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国X、陈X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4653835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以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7年3月17日起,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迟延履行金(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振海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