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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7422号
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齐洁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X,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吕建X,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建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桂香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燕
书记员袁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