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926行审104号
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肃水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青,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6001008936U。
被执行人:蒋天X,男,1989年出生,汉族,现住。
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肃国土资罚字(2017)第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蒋天X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9月占用城关镇东泽城村集体土地167.56平方米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8年1月4日作出了肃国土资罚字(2017)第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蒋天X。被执行人蒋天X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至今未履行。2018年9月5日,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处罚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地167.56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提交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加盖公章)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执行的肃国土资罚字(2017)第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综上,裁定如下:
肃国土资罚字(2017)第1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责令退还非法占地167.56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增元
审判员 魏 芳
审判员 刘富新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