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524民初1974号
原告:李晓X,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
被告:雷建X,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
原告李晓X与被告雷建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建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晓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雷建X返还原告借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建X于2017年8月28日声称自己做生意资金紧张,借我现金27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清偿,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
被告雷建X承认原告李晓X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雷建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晓X借款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被告雷建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艳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