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487号
申请人:天津市越王府绍兴菜馆,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经营者:王金X,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孙国X,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傅伟X,女,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X,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津0103民初39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陈X、孙国X、傅伟X价值185719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现本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陈X、孙国X、傅伟X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X、孙国X、傅伟X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津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