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辖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X,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建X,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上诉人张学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1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张学X上诉称,上诉人身份证上记载的居住信息是原来旧村庄改造之前的户籍地址信息,旧村拆迁改造后,这些地址信息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上诉人现居住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技工学校宿舍1号楼1单元301号,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现居住地所属的法院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留村乡留村兴国路改革巷21号,其上诉主张上述地址信息已不存在,由于该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由其住所地所属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书旺
审判员 禄永鹏
审判员 陈 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