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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5民初1609号之一
原告:赵进X,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
被告: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杜和平,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进X与被告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进X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进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免交),案件申请费1845元(免交)。
审判员徐建忠
二○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郁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