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1民初1612号
原告:刘桂X,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英,系原告父亲,住邢台县。
被告:马保X,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丽辉,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桂X与马保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刘桂X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桂X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刘桂X承担。
审判员 蒋铁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郑 莉
书记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