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38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谢晓X,男,198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则X,男,1973年10月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胡圣X,男,1979年10月生于安徽省舒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谢晓X与张则X、胡圣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晓X要求被执行人张则X、胡圣X返还借款5.0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39元、公告费560元、申请费672元;将张则X、胡圣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对张则X、胡圣X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土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华
审判员 范永华
审判员 龚廷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文兰